保险服务



拆船航次保险[国内第一家]


拆船航次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有:

  1. 本保单负责被拆解船只的最后一次航程(自航、拖航)均可,对被拆解船的本身损失(全损)负责赔偿。

  2. 被拆解船在被拖情况下,遇到恶劣自然条件,拖船为了自身安全采取抛弃被拖船舶情况,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 在航行中遇到碰到的碰撞和触碰责任产生的被保险船舶施救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客户有特别需要的可以再附加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船舶约定的保险责任。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有:

  1.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 碰撞责任
  3. 施救费用

共同海损和救助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

  1. 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
  2. 不适航
  3.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4. 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
  5. 船体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
  6. 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
  7. 清理河道、清除污泥的费用
  8.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船舶保险的责任期限分为两种:定期保险的责任期限和航次保险的责任期限。


船建保险


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

  1. 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 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 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3. 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4. 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5. 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6. 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7. 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本公 司也予负责。
  2. 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 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
    2. 救助费用;
    3. 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 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4. 保险船舶遭受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可 以按本公司保障与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5. 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6. 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如低于保险价值,本公司对本款所列各项的责任或费用,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 赔偿。


油污保险


保险责任

  •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船舶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油泄漏造成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 (一)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造成水域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的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
    • (二)政府有关部门为减轻油泄漏造成水域污染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
    • (三)执法机构依法因油污对被保险船舶的罚款。
  • 第三条 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就上述第二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项下的诉讼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的10%。



保陪保险


保赔保险的“保”原指承保四分之一碰撞责任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保障(Protection)险,“赔”则是指承保货损责任的赔偿险(Indemnity),保赔保险就是指保障险及赔偿险的综合,随着船东风险的不断增加,保赔保险不断发展,原先的保障险与赔偿险的分类已经失去了实在的意义,现在的“保赔保险”是用来指代船东保赔协会所承保的责任风险的保险,它主要承保船舶保险范围之外的船东在经营船舶和管理船舶中所承担的诸如:货物责任、污染责任、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碰撞及触碰责任、残骸处理责任、罚款责任及合同责任等责任风险。从严格意义上说,保赔保险和船舶保险并不是对海上风险的准确分类。保赔保险与船舶保险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共同构筑起船东的风险保障体系。保赔保险随着社会、法律及船舶保险的不断发展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为航运业的逐步发展作出了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




普通货物物流保险





化工品物流保险


专业设计条款:化工品运输保险
化工运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保险


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发以及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的现象。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危险品物流保险


危险品物流保险涉及的费用

在国际物流中,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一。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会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一。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会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危险品运输注意事项

  1. 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办理托运。
  2. 在托运单上填写清楚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3. 托运下列危险货物,应当持有关证件:
    1. 爆炸物品和需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品准运证或化学危险品准运证;
    2. 放射性物品,应当持有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4. 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填写托运单,以防止混装而引发重大事故。
  5. 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需提交生产或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货物鉴定表》,经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后办理运输。
  6.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风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它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职业责任的特点在于:

  • 第一,它属于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导致的责任事故;
  • 第二,它不仅与人的因素有关,同时也与知识、技术水平及原材料等的欠缺有关;
  • 第三,它限于技术工作者从事本职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责任保险


按照企业的营业项目量身定做专业保险条款
现有品种:

  1. 一般企业责任保险
  2. 化工企业责任保险
  3. 运输企业责任保险



企业员工保险


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将被保险人(雇主)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主要承保被保险人(雇主)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或者将无过失风险一起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以下情况通常被视为雇主的过失或疏忽责任:

  1. 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
  2. 雇主提供的是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3. 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如对有害工种未提供相应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等即为过失。

凡属于这些情形且不存在故意意图的均属于雇主的过失责任,由此而造成的雇员人身伤害,雇主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 此外,在一些并非公众活动的场所,如果公众在该场所受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亦可以归属于公众责任。因此,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等。


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则包括:


  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
  2. 战争、内战、叛乱、暴动、骚乱、罢工或封闭工厂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
  3. 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
  4. 核事故引起的损害事故;
  5.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及除一般食物中毒以外的任何中毒;
  6.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7. 被保险人的雇员或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受到的伤害或其财产损失,他们通常在其他保险单下获得保险;
  8. 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或公众责任事故,由专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其他责任保险险种承保;
  9. 公众责任保险单上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等。



化工运输车队保险





运输企业责任保险





船舶修理保险


船舶修理保险是保险人承保船舶在修理或改造作业期间,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或责任的保险。从广义上说,是海上船舶保险的一种,国际保险市场上称为船舶修理人风险保险。


船舶修理保险具有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 船舶修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船舶修理人。
  2. 船舶修理保险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保险单,也可以在船舶保险单中以加保船舶修理条款的形式出现。
  3. 该保险的其保险价值不应低于该船舶修理之前的市场价值与修理费估算额之和。因为,被保险人若因为船舶在修理期间的危险性较航行中为低,而故意将保险价值压低,必然使保险人收益减小。当然,基于船舶修理的风险性低于航行,该保险收取的保险费较低。
  4. 该保险不仅承保船舶修理期间的海上和陆上危险,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于其过失依法律或合同应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5. 由于被保险船舶的价值会随修理工作的进行而增加,因此,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已经修理的程度所需的修理费数额,加上该船舶在着手修理之前的市场价值之和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根据。
  6. 船舶修理保险的适用,一般是在购买成船后即予以修理或改装,或者是在所投保的船舶保险合同即将届满之时修理该船舶。不过,其条件是在投保的船舶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未发生全损。如果是在定期船舶保险合同期间,船舶进坞维修的,船舶所有人不需另行投保船舶修理保险。


船舶修理险责任。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船舶修理险条款。从国际市场上看,该保险不仅承保船舶修理期间的海上和陆上危险,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于其过失依法律或合同应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该保险中承保由于船舶修理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事故、船舶机损等造成的损失,或因其过失导致被保险的在修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以及其他船舶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应注意,由于船舶在修理期间遭受地震、火山爆发、雷电及其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等危险较之船舶航行中更大,故船舶修理保险一般将其排除在承保责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