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服务




主要服务项目:

  1. 办理船舶挂方便旗服务,(利比里亚、巴拿马、帕劳)
  2. 提供船舶的各种检验(船级检验、保险检验、买卖船检验、事故检验等)
  3. 提供船舶融资服务(抵押贷款、融资租赁、短期拆借)
  4. 提供海事法律服务(事故、金融、赔偿等)
  5. 船旗国各种方式的协助(商业、法律、外交)
  6. 办理船舶专用保险(船壳保险、保赔保险、拆船保险、船建保险等)
  7. 提供船舶索赔服务(事故索赔、违约索赔、环境污染索赔、人员索赔等)


游艇服务




游艇服务项目:

  1. 办理游艇挂方便旗服务,可以选择利比里亚和巴拿马
  2. 办理游艇在中国船级社的检验
  3. 办理游艇专用保险

游艇保险服务项目:

  1. 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冰凌;
  2. 火灾或爆炸;
  3. 搁浅或触礁;
  4. 与其他船艇、码头、港口的设备或装置、陆上运输工具、航空器或类似装置及从其上坠落物体发生的触碰或碰撞;
  5. 装卸或移动备用品、船具、设备机器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6. 盗窃或海盗行为;
  7. 游艇船体或机件的潜在缺陷所致的全损;
  8. 游艇管理人、驾驶人、修船人等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或其过失所致的全损;
  9. 游艇失踪:驾驶员和游艇同时在航行中失踪满2个月。
  10. 本保险承保保险游艇搁浅后检查船底的合理费用,即使未发现损害也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11.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单列明事故后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与其他船艇、码头、港口的设备或装置触碰或碰撞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艇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
    2. 人员伤亡及其产生的相关费用。
  12. 清除残骸费用
  13. 救助或施救
    1. 保险游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2.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游艇的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游艇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14. 法律费用不超过其对应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20%为限:被保险人的法律费用,或被保险人在抗辩或为限制责任提起诉讼而支付的费用。
  15. 姐妹船予以负责赔偿。
  16. 由他人驾驶船舶,被保险人许可、保险合同书面指定的驾驶或控制保险游艇的人员(此人员须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但是根据本条的赔偿须利于被保险人。


保险服务




融资服务




融资服务项目(负责贷款项目包装):

  1. 船舶抵押融资
  2. 船舶建造融资
  3. 船舶租赁融资
  4. 船舶建造公司(厂)融资
  5. 企业融资
  6. 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7. 企业不动产抵押融资
  8. 法人个人不动产抵押融资
  9. 地产开发贷款 (银行资金)
  10. 信托基金
  11. 券商基金等资金融资

法律服务




本公司拥有非常专业的法律服务部门,和行业内的多位专家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与行业内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有长期的合作关系; 熟悉行业内的各个职能部门,有非常完善的专业人力资源。


主要服务项目:

  1. 船舶事故处理
  2. 船舶融资纠纷处理
  3. 化工品泄漏污染处理
  4. 化工事故处理